岳飞是南宋著名的军事家和名族英雄,最终被奸臣秦桧等人以“莫须有”的罪名杀害。“莫须有”虽然广为流传,但是显然不能作为一个正式的罪名。那么,在正史中,岳飞是以什么罪名被杀的呢?
在正史上,岳飞被处死之前,南宋刑部大理寺认定岳飞有三大罪名,分别是“坐观胜负,逗留不进”、“指斥乘舆”、“致张宪意待谋反”。
“坐观胜负,逗留不进”指的是岳飞拥兵自重,不听朝廷的指挥;
“指斥乘舆”是指岳飞对皇帝不尊敬;
“致张宪意待谋反”是指岳飞闲居庐山期间,致信张宪等人,准备起义。
这三大罪名,任何一条属实,都是死罪,然而,岳飞的案件自始至终都是一件冤案,所以这三大罪名,根本也就不成立。
那“莫须有”这个是怎么来的呢?
莫须有,意思是“大概有”、“也许有”(还有的解释成:“不须有”、“恐怕有”、“难道没有”的意思),出自《宋史·岳飞传》。
书中记载,“狱之将上也,韩世忠不平,诣桧,诘其实。桧曰:‘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,其事体莫须有。’世忠曰:“‘莫须有’三字何以服天下?”
意思是说:当岳飞被构陷入狱后,抗金名将韩世忠对此愤愤不平,他质问秦桧“岳飞抗金有什么罪?岳飞谋反有什么证据?”秦桧支支吾吾说:“岳飞的儿子岳云和张宪设计为岳飞收回兵权,这件事虽然不是很明朗,但也许有吧!”韩世忠听后,愤怒地对他说:“‘莫须有’三个字何以服天下!”
从这之后,“莫须有”便成了仅仅凭猜测来给一个无辜者定罪、颠倒黑白、诬陷他人的代名词。